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发展,培养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骨干,提高图书情报工作水平,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特设立“科研项目资金”。为规范课题申报、立项、结项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广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聘请广东图书馆学会、广东省科技情报学会、广东省高校图工委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课题的申请、立项、资助、鉴定和结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当年省财政下拨经费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结项鉴定。会议的组织由中心图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立项和评审
第四条 项目必须以单位名议申报,所有广东中心图书馆委员会成员单位、广东图书馆学会、广东省科技情报学会和广东省高校图工委成员单位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每年一次,申报材料于每年四月前上报到中心图办公室。
第六条 项目申报范围:与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应用研究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原创性;
(4)其他评委会认可的课题。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负责人。一个项目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该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课题不能超过2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馆员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八条 所申报的课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一申请人有上一年度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填写《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电子文本,统一报送中心图办公室。
第十条 中心图办公室对所有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课题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能否立项。出席会议的专家须达到或超过全体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召开的评审会方为有效,赞同票达与会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即获通过。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后,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最后确定立项与经费资助标准。
第四章 经费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补贴来源于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专项经费。项目补贴方式为定额补助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三条 补贴经费的开支范围
1.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费用标准与各单位目前出差费用的控制标准一致。
2.专家劳务费:指为专题研究项目所支出的用于特定指导、个性化答疑、讲座等需要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标准同国内行业标准一致。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印刷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5.活动费用:指围绕专题研究项目而设计的特定活动花费,包括评选征集活动、经验交流活动、节假日特定的主题研究活动等。
6.奖励经费:指为鼓励课题研究者积极性而设计的各类奖励机制,包括优秀个人,先进单位和实验区等。奖励内容包括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十四条 设立计划管理费,主要指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由中心图办公室使用,一般包括相关设备购置费、办公费、文献资料及检索费、专家咨询费、调研费、通讯费、预算评估费、项目经费审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审议确立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中心图办公室备案审议。如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需将剩余经费归还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并进行成果鉴定。验收时,除项目相关资料外,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资助资金开支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全部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八年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