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期办院方针,深入推动“率先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 105 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参照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导专项是中国科学院发挥建制化优势,组织院属单位优势力量,共同实施的跨学科、跨领域的重大科技任务。先导专项致力于突破关系我国国际竞争力、经济社会长远持续发展、国家安全及新科技革命的前沿科学问题和战略高技术问题,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和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简称“三重大”),提供更多有效和中高端科技供给。
第三条 先导专项持续创新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相衔接,与院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和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切实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先导专项包括前瞻战略科技专项(A 类先导专项)和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布局(B 类先导专项)两类。
A 类先导专项侧重于突破战略高技术、重大公益性关键核心科技问题, 促进技术变革和新兴产业的形成发展,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B 类先导专项侧重于瞄准新科技革命可能发生的方向和发展迅速的新兴、交叉、前沿方向,取得世界领先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占据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并形成集群优势。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作为先导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先导专项的全过程管理。在策划、论证和立项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会商和咨询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并充分听取科技界高水平专家意见。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坚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组织实施先导专项,并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强化导向,示范引领。以“三重大”产出为导向,主要针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接新科技革命和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先导性研究,实施长期持续攻关。
(二)创新机制,协同攻关。发挥科研组织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优势, 加强宏观把握与战略判断,自上而下组织策划,创新组织管理模式,统一协调,协同攻关,系统推进。
(三)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既权责明晰、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实行完善的过程管理、检查验收和后评估制度,形成管理闭环。保证先导专项管理的科学、公正与公平。先导专项根据定位和创新目标,实行分类管理,并全面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造就人才,建设高地。结合先导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建设一批高水平综合创新平台和高地,全面提升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七条 先导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先导专项资金应合理配置,加强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先导专项管理制度、整体布局、设立与调整、依托单位和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 先导专项建立以中国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专家咨询机制,负责对先导专项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供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参考。
第十条 发展规划局在先导专项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先导专项管理办法;
(二)支撑院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议工作;
(三)牵头负责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专项布局调整建议;
(四)牵头负责先导专项结题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相关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先导专项科技布局与管理运行提供政策支撑。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局在先导专项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职能分工,依据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制定 A 类和 B 类先导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二)策划遴选,形成先导专项设置建议;
(三)负责组织专项申报与实施方案论证等;
(四)指导专项建立符合专项特点的内部管理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 代表中国科学院与先导专项相关任务承担单位签署任务书;
(五)负责先导专项实施过程管理。建立监理或专家委员会等机制, 对专项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了解掌握专项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保障专项按计划实现科技目标;
(六)参与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负责科技目标和科研管理分项验收;配合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七)负责与相关国家部委的对口联系。
第十二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先导专项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先导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的制度;
(二)落实年度财政经费;
(三)负责先导专项预算评审和申报,提出 A 类和 B 类的总体分配原则和建议方案;
(四)根据专项进展情况,及时下拨经费;
(五)指导和组织对任务承担单位经费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和组织先导专项财务中期检查、财务验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经费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厅负责先导专项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先导专项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组织对任务承担单位档案的形成、归档和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组织先导专项档案验收;
(四)指导先导专项有关信息化、安全、保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人事、资产与科技条件、成果转化、科学传播、监察审计等工作由院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政放权、加强监督、突出绩效,确保重大产出”的原则分别负责。
第十五条 先导专项建立机关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专项整体的管理活动,如各类检查、培训、验收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应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工作的协同联动,促进信息共享,减轻专项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由发展规划局牵头,依托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建立先导专项全过程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跟踪先导专项实施情况,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促进专项资源和成果的开放共享。同时,有效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A 类先导专项实行先导专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先导专项总体组具体组织实施下的各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制。一般情况下,领导小组由相关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主要负责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 审定并协调解决相关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A 类先导专项实行“行政指挥线”和“科技指挥线”双线并行管理模式,均对专项领导小组负责;
(二)“行政指挥线”由专项协调组负责。一般由专项主管业务局领导、专项依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构成,负责协调推动跨所、跨领域合作;落实专项任务执行所需的配套支撑条件,执行院有关管理规定;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保证专项成果产出,确保各项目标实现;
(三)“科技指挥线”由专项总体组负责。原则上在专项依托单位成立, 由专项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提出专项整体目标、实施方案、任务分解及内部调整建议等,负责专项内部的总体协调与专项任务的组织实施;
(四)专项各级任务承担单位是专项目标实现的责任主体,并负责为科技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撑保障。
第十八条 B 类先导专项实行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负责制,可根据专项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学术咨询机构。
(一)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是专项目标实现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与组织实施,提出专项发展规划、科学目标、核心与合作团队建议、专项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负责专项任务分解、确定工作任务节点,并组织编报预算等;
(二)B 类先导专项的各级任务承担单位为先导专项顺利实施提供组织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专项依托单位是指牵头负责专项任务的法人单位;承担单位是指牵头负责项目、课题或子课题层次专项任务的法人单位;参与单位 是指承担专项任务,但不是任务牵头单位的法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专项 应在依托单位成立专项办公室,负责专项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
所有承担任务的法人单位要把专项的实施作为重大任务首要支持,在政策制度及管理等方面做出适当倾斜,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和提供配套支撑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策划与立项
第二十条 相关业务局根据优先战略领域和国家重大需求、院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战略研究成果等研究提出拟立项的先导专项建议,形成策划遴选报告,对策划遴选的依据、过程、立项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等进行详细阐述,同时提出专项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建议人选,组织编制立项建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务局分别就专项研究方向和目标、立项意义与必要性等组织征询国家相关部委和国内外专家意见,汇总形成咨询意见报告。策划遴选报告、立项建议报告及咨询意见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转呈 发展规划局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发展规划局在收到业务局报送的相关材料 2 个月内,支撑院学术委员会,就拟设立的先导专项集中开展立项咨询评议。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策划遴选报告、立项建议报告和咨询意见报告,对专项的定位与产出目标、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的能力与水平、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运行与管理机制等进行投票和打分,明确提出是否支持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院学术委员会咨询评议结果,由发展规划局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立项。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局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组织获准立项的各先导专项,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采用开放竞争的方式,遴选汇聚最优势力量,确定项目、课题(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确保重大科技资源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务局组织召开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优先从院学术委员会专家中遴选)和职能局对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有清晰产出目标的先导专项,论证会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部门管理专家和企业专家等参与。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务局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报专项经费概预算。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先导专项实施方案的经费需求和国家、院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实施方案论证情况,组织经费概预算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业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将实施方案论证和概预算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期为专项启动时间。相关业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共同以院文形式,发布专项立项通知,明确专项名称、专项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依托单位、实施周期、经费概算等。
第二十八条 先导专项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部署或需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可直接进入实施方案论证或对现有专项做出重大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先导专项一般由项目、课题组成,课题可根据需要下设子课题。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是为完成先导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课题(子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同一先导专项分解出来的若干项目(课题)应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保证项目对先导专项、课题对项目、子课题对课题的支撑,防止碎片化,确保实现总体目标。
第三十条 相关业务局按照确保专项产出和管理效率最大化原则,听取专项领衔科学家(专项负责人)的建议,研究确定任务书签署层级,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署任务书或实施责任书。涉密专项的任务书按保密管理规定提交。
第三十一条 专项各级任务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分工安排,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机制,加强各项任务间的交叉协同,确保专项总体目标的高质量完成。
相关业务局和职能局应采用多种方式,全面了解专项进展、组织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指导和协助专项及时处理和解决影响专项目标实现的相关问题,为专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先导专项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撰写呈交情况将作为专项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与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先导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专项各级任务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要求,下一年度 1 月底前,完成年度总结并形成专项年度工作报告,2 月底前按程序提交到先导专项全过程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先导专项实施中期检查制度。发展规划局牵头组织专家, 通过函评、会评和经费检查,对进入实施中期的先导专项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发展态势等进行诊断分析,判断目标完成、重大成果产出和组织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提出中止、调整和改进的建议,检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先导专项经费实行概算与“2+3”预算(立项时评审出总概算和前两年的预算,结合中期检查评审确定后 3 年预算)相结合的方式管理。概算作为专项总经费的最高限额,各年度预算总额作为专项的总经费。各级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先导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产出导向、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合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专项实施中,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各级负责人等事项,实行分级变更调整制度。有关调整方案经业务局,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展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先导专项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集中主要精力从事先导专项的研究工作,每年应保证 2/3 以上时间用于专项研究。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先导专项建立重大产出导向的分类、分项验收评价体系, 重视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课题/子课题的验收由专项在相关业务局和职能局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专项及项目的科技目标、科研管理、财务、档案分项验收由相关业务局及职能局分工开展。在分项验收基础上, 发展规划局牵头开展专项总体验收。
第三十九条 先导专项验收工作应根据专项特点和验收工作要求,遴选邀请国内外高水平领域专家、管理专家、行业或用户专家、财务、档案专家及国家相关宏观管理部门领导等参加。其中,参与过立项实施方案评审和中期检查的专家优先。
第四十条 各专项应在实施周期期满6个月内,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完成专项总结和自验收,并及时向发展规划局提交专项验收申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专项,应提前 3-6 个月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期满的先导专项应对照任务书内容和指标,组织开展自验收,确保各项研究任务和指标已达到任务书要求。相关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等在专项自验收基础上,分别组织开展科技目标、科研管理、财务和档案分项验收。分项验收应充分考虑与自验收工作的衔接,以确保自验收数据和结果充分有效用于后续验收工作。
分项验收可根据需要,采用函评、会评、现场测试或考察等方式进行。适合国际比较的先导专项在开展科技目标分项验收时,应组织开展国际评价。
分项验收牵头责任部门应明确出具“通过”和“不通过”的分项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各分项验收均通过后,发展规划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开展总体验收。
总体验收一般以会议形式开展。验收专家组组长一般由院领导担任。专家组通过听取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审阅专项提交的各类材料,参阅国际专家出具的评价意见(参加国际评估的专项),听取科技目标与科研管理、财务和档案分项验收专家组组长的介绍,对专项实施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总体评价,明确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同时对专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发展规划局将验收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验收结果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后续专项部署及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专项通过验收后,各级承担单位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理财
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结余应按照国家及院关于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验收专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并进行
问责:
(一)未能实现《先导专项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分项验收未获通过;
(四)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先导专项建立后评估制度,并按照国家评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结题验收或绩效评价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十七条 先导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的发布、使用、转让等,应按照任务书及相关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专项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及院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形成的研究成果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奖励申请或推荐时,应优先标注“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资助”及专项编号, 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 Strategic Priority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DA/B 00000000”,作为检查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院有权进行调配。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及取得的成果,按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五十条 先导专项应重视科学传播及成果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将专项进展及成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中国科学院亦适时将先导专项进展情况及专项验收结果向国务院汇报并向院内外公告。
第六章 监督及信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先导专项各级管理和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各级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专项应定期自行开展总结,对偏离目标或执行不好的任务单位及负责人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二条 相关业务局和职能局应建立先导专项全流程闭环式监督机制。对科技目标分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健全等各项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根据监督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先导专项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专项的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各项检查巡视结果将和任务承担单位、任务负责人的信用及后续资源的配置紧密挂钩。对管理缺位,组织不力,没有完成既定科研目标的专项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将在一定时间内不推荐其承担院内的重大项目。管理信用较好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后续申报院级重大项目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先导专项组织实施的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科研不端及违规违纪使用科研经费等行为的任务承担单位和研究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终止任务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结合后评估、监理、检查验收与监督审计等工作,建立管理绩效制度。对在先导专项管理中做出重大创新性贡献的人员将在绩效考评、职务晋升时应予以考虑;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机关相关部门及人员,应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院机关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部门职能分工,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共同加强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