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B类先导专项”)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专项遴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期办院方针,深入推动“率先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产出重大原创成果。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以下简称“前沿局”)根据院我院“率先行动”计划和院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重点,按照B 类先导专项的定位,在相关研究所和科学家推荐的基础上, 按照“顶层设计,精心组织,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推荐候选专项,同时提出领衔科学家候选人选建议,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前沿局组织国际学科专家对专项进行函评,候选专项建议书、国际函评结果和策划遴选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交发展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局负责提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评议,并将咨询评议结果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章 实施方案论证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前沿局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组织获准立项的各先导专项,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采用顶层设计与开放竞争相结合的方式,遴选汇聚优势力量,确定各级任务承担单位,编制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重大科技资源的高效使用。
第四条 前沿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组织对专项开展实施方案论证和概预算评审。B 类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论证委员会一般由 9-11 位专家组成,设组长 1 人,成员应包括领域专家、同行专家(优先从院学术委员会专家中遴选)、财务专家等。
第五条 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和条财局经费概预算评审的专项,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实施方案和经费概预算方案,细化组织管理方案。
第六条 前沿局和条财局将实施方案论证、组织管理方案、领衔科学家人选和概预算评审结果等,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期为专项启动时间。前沿局和条财局共同以院文形式,发布专项立项通知,明确专项名称、领衔科学家、依托单位、实施周期、经费概算等。
第三章 签订实施责任书
第七条 B 类先导专项按照专项、项目和课题三级管理。如有必要,也可在课题下设置子课题。
第八条 B 类先导专项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后,相关各级责任人须签订专项、项目和课题实施责任书,明确研究内容、目标、指标、计划节点、科技报告、档案、成果产出及知识产权分配、管理模式及各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专项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按照 5 年期限,由前沿局组织领衔科学家、依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签订。相关责任书须报规划局备案。各级实施责任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专项实施责任书由前沿局组织领衔科学家、专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专项实施责任书正式文本,留存前沿局、规划局各一份, 专项办、任务承担单位各存一份。相关盖章和签字纸件,应及时上传至先导专项管理信息平台,涉密专项的任务书按保密管理规定提交。
第十条 项目实施责任书由前沿局、领衔科学家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项目实施责任书正式文本,留存前沿局、规划局各一份,项目依托单位、领衔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课题(子课题)实施责任书由领衔科学家组织课题(子课题)负责人、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课题(子课题)实施责任书正式文本,留存依托单位和领衔科学家各一份, 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一份。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B 类先导专项实行领衔科学家负责制,并可根据专项实际情况设立学术咨询和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领衔科学家牵头负责提出整个专项的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目标、核心和合作科研团队构成、专项运行管理机制等。专项运行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人员队伍遴选考核机制、学术交流总结机制、项目间协同攻关机制、专项内部考核评价机制等。
第十四条 B 类先导专项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领衔科学家负责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按照工作任务组织调整专项预算。专项各级负责人按照专项、项目、课题、子课题逐级提交年度进展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 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前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专项和项目下一年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如有重大工作计划调整,将会同条财局对专项的预算进行调整。专项前一年度进展情况须报前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专项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专项执行期内的有效推进,专项应建立定期学术交流总结机制,如学术年会制度、年度总结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领衔科学家和项目负责人应集中主要精力从事 B 类先导专项的研究工作,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应保证 2/3 以上时间用于专项研究工作。
第五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八条 专项应根据实施责任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执行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各级负责人等事项,实行分级变更调整制度。
第十九条 专项总体目标及考核指标、领衔科学家、专项主要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由前沿局会同专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领衔科学家可以根据专项发展需求和内部考核评价结果提出项目目标、任务分解、任务增减以至终止的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应报前沿局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规划局、条财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内课题(子课题)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和中止,由领衔科学家提出书面意见,专项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前沿局批准后,完成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B 类先导专项经费实行概算与“2+3”预算(立项时评审出总概算和前两年的预算,结合中期检查评审确定后 3 年预算)相结合的方式管理。概算作为专项总经费的最高限额,各年度预算总额作为专项的总 经费。各级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先导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产出导向、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 合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B 类先导专项预算由条财局组织合规性审核。预算合规性审核可与实施方案论证同时开展。领衔科学家应组织专项根据审核意见对预算进行修改完善,提交条财局复审。各专项将《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B 类)年度预算方案明细表》提交条财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下达预算后,条财局负责根据各专项细化方案下达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控制数时,根据领衔科学家建议额度确定直接下达到各承担单位的经费额度,比例一般在 70%-80%之间,其余经费预算暂安排专项承担单位,根据年度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调整下达。在上年度工作总结结束后,剩余经费将由专项领导小组或领衔科学家按照程序提出分配建议,经审批后由条财局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二十四条 B 类先导专项上年度工作总结结束后,领衔科学家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报条财局。调整方案应对前期未分配的经费进行细化。
第二十五条 B 类先导专项坚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当年结余经费冲抵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B 类先导专项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条财局组织对B 类先导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承担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等,将作为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B 类先导专项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制度,一般每年进行年度报告,实施满 2 年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实施周期期满后组织开展结题验收。院根据阶段报告评议及绩效评估结果,对专项进行调整或择优滚动支持。
第二十九条 年度检查由前沿局负责组织。专项各级负责人按照子课题、课题、项目逐级提交当年进展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和验收由规划局牵头负责组织。
各专项应在实施满 2 年时提交中期检查资料,规划局牵头组织专家, 通过函评、会评和经费检查,对进入实施中期的先导专项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发展态势等进行诊断分析,判断目标完成、重大成果产出和组织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提出中止、调整和改进的建议,检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
专项验收分为自验收、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三部分。各专项应在实施周期期满后及时提交验收资料,并在6个月内,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完成专项总结和自验收。
专项及项目的科技目标、科研管理分项验收由前沿局组织,财务、档案分项验收分别由条财局和办公厅组织;在分项验收基础上,规划局牵头开展专项总体验收。科技目标验收重点关注专项科技目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及影响、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经费使用绩效等方面;科研管理验收重点关注专项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研究队伍组织及协作交流、各承担单位支撑及保障等方面。重大科研成果将组织国际评估。
第八章 专项编号与成果标注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应遵循统一编号原则:XDB01020300(先导专项B类),其中第一至第三位代表 B 类先导专项,第四、五位为专项编号,第六、七位为项目编号,第八、九位为课题编号,第十、十一位为子课题编号。
第三十二条 B 类先导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和论文等均需中英文标注资助专项,中文标注为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B 类)资助”,任务编号 XDB01000000(举例,编号统一到专项层级);英文标注方式为“Supported by the Strategic Priority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DB01000000”。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前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 年 11 月 20 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B 类)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