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保障中国科学院A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 “专项”) 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 A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监理组织机制
第一条 本着“权责清晰、规范监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原则,开展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以下简称“重大任务局”)委托院军工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部”)负责专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服务支撑,其运行经费由院财政按年度预算核拨。监理部应按国家和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重大任务局综合处负责联系监理部专项监理相关工作(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监理部负责组建监理组。监理组应全面了解专项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专项任务内容等监理依据,认真实践,创新探索,“重在找问题、提建议”,为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专项依托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应按照院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查了解专项和项目(或课题)各层级管理体系的结构及运行情况, 检查了解专项和项目(或课题)的进度、质量控制与预算经费使用相符性等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进度目标:关键时间节点及预期指标,年度预算执行进度;
质量目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任务书要求、有关质量控制文件是否完备;工程类项目内容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是否符合规范、技术指标是否按计划实现等。
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监理组根据年度监理计划自主组织开展现场监理;或参加专项组织的专题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无特殊理由专项和项目(或课题)不得拒绝。
现场监理一般应包括听取专项和项目(或课题)汇报、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查看研制现场和工作过程。
参加专项和项目(或课题)重要阶段的实施进展工作会议,了解项目(或课题)有关进展情况,并与专项和项目(或课题)有关各方沟通交流前期监理情况。
监理组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与专项和项目(或课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七条 监理(或监理组)按要求定期提交监理报告,由监理部报送重大任务局(综合处),综合处根据情况报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审阅。
第八条 监理报告以文字形式由监理组长签字后提交。监理报告应简明扼要,主要反映专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监理意见建议。
每次现场监理活动后应提交一份监理报告。各监理组每年至少提交两份专项整体情况监理报告,原则上应分别在专项组织的年中和年底两次工作总结交流汇报会前提交。
第九条 若发现专项和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严重拖期或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理聘任与实施
第十条 专项监理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是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专项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书和年度预算书、相关任务目标及内容调整批件,以及专项经费定期检查结果通报等。
第十一条 专项监理工作一般在专项任务书、概算书和年度计划(含预算书)等签署后,由重大任务局发文下达监理任务后开始实施,至专项项目通过验收时终止。
第十二条 监理组根据专项和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及年度工作计划
书(含年度预算书)规定的关键节点进度与指标等,制定年度专项监理实施计划及工作重点,由监理部报重大任务局备案后执行。
监理组年度计划外的现场监理工作,须事先征得监理部同意。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由重大任务局聘任并签发聘任通知,同时抄送各专项和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依托和承担单位,监理部负责完成相关的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 当专项和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及内容发生调整时,专项办应将正式调整批复文本(副本)及时提供给监理部,以便监理组对年度专项监理实施计划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办收到监理报告并明确处理意见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监理部,供后期监理工作参考。
第十六条 专项各依托和承担单位,应设负责专项监理工作的固定联系人,并按照监理工作需求,在专项的监理实施计划时间内接受监督检查, 在现场如实介绍相关进展情况,主动向监理组提供需查证的相关实物或凭证,并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
当专项内部组织项目及课题重要阶段进展工作会议时,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以便合理选择安排监理人员与会。
各承担单位定期编制的专项(项目或课题)实施进展简报、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等,应及时抄送监理部和相关专项监理组专家。
第十七条 监理部应定期组织专项监理组开展内部总结和交流研讨,各专项监理组应经常保持内部的沟通与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监理部应按院有关规定,定期向专项监理专家发放聘用费,办理各项监理费用支出报销,以及为监理专家外埠差旅交通住宿等提供相关服务保障等。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知识产权法规。
第四章 监理构成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由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各专项监理队伍规模,设监理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该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部可临时聘请专家参加现场监理活动,并提供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大任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 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A 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重字〔2014〕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