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按照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 ( 2016)50 号), 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科研、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预算管理。总公司科研经费由总公司负责立项和管理,所属企业科研经费由所属企业负责立项和管理。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依法合规,科学安排。科研资金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科研、财务制度。资金主要用于铁路科技创新、铁路安全、提质增效等科研项目,满足铁路科研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逐步建立科研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促进科研经费发挥 最大效益。
(四)放管结合,严格监督。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计划课题研究、科研试验、科技开发专项和科研管理(以下统称科研项目)。其中:
(一)科研计划课题研究包括:科研计划重大、重点课题、软科学课题。
(二)科研试验包括:立项的试验计划项目和科研课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试验项目。
(三)科技开发专项包括:标准制修订、技术规章制修订、科研基础工作、知识产权、铁路产品质量抽查等专项。
(四)科研管理包括: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评价、统计、奖励、归档等 费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 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中:
- 人工费,是指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及其附加费,以及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如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等的劳务性费用。
-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 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
- 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 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咨询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所发生费用。 上述三项费用如不超过直接费 10 % 的, 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及评价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对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支付。
(二)间接费,是指承担科研项目单位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可按不高千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实行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其中: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 % ;
500 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5 % ;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 3 %。
(三)外委支出费,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委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 30 %。
(四)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建议,会同同级财务、计划部门提出分渠道款源建议,按规定的决策程序批准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或投资计划。
(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审核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建议。总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中,总公司单项经费预算超过 200 万元的, 由财务部在下达科研项目实施预算前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核。所属企业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纳入财务预算。
(二)对购置戒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科研项目,或能够事先直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科研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在计划、科技、财务部门共同履行企业投资管理程序后,由计统部门纳入投资计划,财务部门核拨资金。
(三)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下达后,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预算,并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合同应明确分年度拨款计划、按项目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监督检查等条款。当科研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责任和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预算。
(一)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单独说明。支出预算内容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内容和编制依据。
(二)铁科院、经规院、设计集团、信息中心以及铁路局所属科研所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应研究制定符合科研项目实际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报总公司备案。其中劳务性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聘用劳务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铁路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应严格按照匡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规定要求,编制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其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相关费用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研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与科研项目立项单位的权属关系的建议。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对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按规定调整,并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表。
(一)单一科研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科研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三)科研经费预算总额不变,费用预算科目间调整由承担单位按规定核准,但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验收(结题)时向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对按规定需要内部公开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委支出费、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项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人工费核算时,以预算内容等额列支,而未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二)从科研经费中直接提取间接费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将科研项目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三)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超预算开支。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未按课题科目明细核算,账面反映内容与核准报备的项目预算不匹配,逾期课题或巳结题课题长期挂账。
(四)从科研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五)使用科研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六)擅自调整外委支出费,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七)科研经费脱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随意调账修改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及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合同中应当约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成果的处置方式,要规范实行项目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或参研单位中途退出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科研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对于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能形成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明确具有可用性或获得经济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认定为开发支出并予以资本化,并将笫七条中纳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预算调整为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计划,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或确认报告以及价值确认的相关单据,科技主管部门负贵汇总并审核确认该项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后,分别交由同级计统部门调整投资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核算。
第五章 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 办理科研费用结算时,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合同、预算执行文件、合法票据并填写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见下表),再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部门申请经费拨付。
x x 年科研经费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元
预算文件序号 | 承担单位名称 |
合同号 |
课题名称 | 预算金额 | 合同金额 | 本次结算金额 | 收款单位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进度 |
价 1 m l 合计 | ||||||||||
主管领导: 审核: 制表人: 联系人电话:
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经费预算,按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拨款申请表(汇总)、合同、合法票据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拨付或结算经费。
第十七条 应预留重大、重点课题和科研试验经费总额的10% 作为尾款, 并在合同中约定。验收不合格的, 尾款不予拨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归集研发费用,并在研发项目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 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汇总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务、计统、审计、科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科研经费管理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在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应重点 防范并查处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经费管理制度办法;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三)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四)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八)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经费监管工作,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违规金额收回经费,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构成违纪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 由铁路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使用中央财政拨款作为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